這幾天有關進口凈水機的超標成了人人最關心的問題。面對這樣的凈水機廠家,我們無法用中國文字去批判,只能政府去管制他們。
《中國質量報》5月26日刊登了《此案到底該罰誰、誰來罰》的案例分析,針對文中提出的管轄權、違法主體認定、適用法律以及案件定性的問題,筆者談一點粗淺看法,不妥之處,請大家指正。
正確認定凈水機是否屬于無證(未經“3C”認證和無生產許可證)產品。
國家質檢總局在《如何判定產品是否為實施強制性認證的產品》中明確指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六十七條規定,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無證產品的,應依法予以處罰。‘無證產品’的判定,以是否列入《實施強制性認證的產品目錄》為依據。”也就是說,未列入《實施強制性認證的產品目錄》的產品,不屬無證產品。根據案情介紹,由于該凈水機不需要通過“3C”認證,也不需要取得生產許可證,既屬于未列入《實施強制性認證的產品目錄》,又未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產品范疇,因此,該凈水器不是無證產品。以該產品配套使用的電線組件未經“3C”認證和IC卡讀寫機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為由,從而認定凈水機屬無證產品,依據不足。
關于適用法律問題。
既然該凈水機不是無證產品,那么,該商場就不存在銷售無證產品的違法行為,如果某市質監局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行政法規予以立案和處罰,顯然于法無據、適用法律錯誤。
關于違法主體認定問題。
由于電線組件未經“3C”認證、IC卡讀寫機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因此,可以認定電線組件和IC卡讀寫機的生產企業,均構成了生產無證產品的違法行為,對生產企業的上述行為,某市質監局應將檢查發現的問題分別通報這兩家企業所在地的質監局,由他們依法查處;至于凈水機的生產廠家,由于存在違法使用未經“3C”認證電線組件和未取得生產許可證IC卡讀寫機行為,因此,該行為構成了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未經認證產品,應由凈水機廠家所在地的質監局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六十七條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關于管轄權問題。
對流通領域銷售未經“3C”認證和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產品的違法行為,質監部門有否管轄權,可以從兩個方面闡述。先說質監部門是否有權查處流通領域銷售未經“3C”認證產品問題。根據《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設在地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規定和國家質檢總局質檢法函〔2005〕66號“……省以下市、縣質監局具有認證監督管理職能”的解釋,質監部門對流通領域銷售未經“3C”認證產品違法行為有管轄權。再說質監部門是否有權查處流通領域銷售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產品違法行為。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對于流通領域生產許可證違法行為的查處,質監部門是否依法具有管轄權》(質檢法函〔2007〕133號)“地方質監部門可以根據該條例(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以及地方人大和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依法對生產許可證違法行為做出處理”的解釋,地方各級質監部門是否具有管轄權,應當以所在地具有立法權的人大或者政府對質監部門職責分工所做的規定為依據,如果地方立法明確規定質監部門有查處流通領域生產許可證違法行為的職責,則質監部門就具有管轄權,否則,不具有管轄權。
《中國質量報》